(1)委托:1。該機構接受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2、在訴訟案件中,在舉證責任分明的情況下,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當事人委托時,壹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機構收到授權委托書後,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
(三)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由該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機構認可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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