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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司法規定的監督卡怎麽寫

內容如下:

(1)違規過問、幹擾他人正常辦案;

(二)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材料或者查詢案件情況;(三)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的;

(四)違反回避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五)違反規定告知案件當事人,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6)辦案單位工作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等不正當接觸。,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律師的宴請、饋贈或者其他好處,為當事人、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幫助、謀取利益;(七)違反規定私下接觸當事人,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八)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和律師,向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或者向律師介紹案源,約定分擔案件代理費;

(九)接受案件當事人支付的出差住宿費;

(10)向當事人、律師、特定關系人、中介組織集資、向律師、律師事務所借錢或借東西、借錢、租房、借車輛、通訊工具或其他東西;

(11)其他違反“三項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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