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從事雇傭工作,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即使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壹切權利,單位也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壹切義務。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壹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該單位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支付額外賠償金的25%。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