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15至20年;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裏的故意犯罪應限於表現為罪犯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於故意犯罪,緩期二年執行的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輕微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合並處罰,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從新判決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處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