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案件的核準權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這種情況,中級人民法院應在申訴或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定,然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應當直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經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的案件,不得上訴或抗訴;提審後仍判處死刑的,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將原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仍然是壹審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後仍判處死刑的,也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和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