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原則,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壹案,於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川11刑初30號刑事判決。
原判認定,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盧仕兵限制減刑;對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電鉆、塑料盆、扳手、打火機等予以沒收。盧仕兵上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擴展資料
樂山公交爆炸案
2018年12月5日晚上8點,樂山市夾江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5日下午5點31分,夾江縣焉城鎮壹輛3路公交車行至迎春南路,因不明原因導致爆炸,車輛玻璃碎裂,17名人員受傷,現場無人員死亡。
記者17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2018年“12.05”夾江3路公交車爆炸案犯罪二審被裁定即為核準以爆炸罪,判處原審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的刑事裁定。
瀟湘晨報—樂山公交爆炸案被告人上訴求判死刑,二審維持死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