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以判決、裁定的形式予以判決、撤銷或者變更;
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擴展數據:
發回重審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者按照二審程序再審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壹、二審原判決違反《若幹意見》第181條規定的法定程序的。
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審理此案的法官和書記員應該回避他們沒有回避的。不經審理作出判決的,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喚未作出判決的,或者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壹、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