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是指訴訟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當事人不需要交納費用,除非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交納訴訟費的標準需要參照民事訴訟收費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案件受理費按照以下標準繳納: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以下比例分期累計繳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支付:
3、65438+萬元至20萬元以上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1)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2)期間以小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三)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之日。(4)該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郵寄的,不算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