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案件發生在6月1995 65438+10月1日23時許。被告駕駛貨車行駛至宿州市埇橋區Xi普爾糧站大門東側時,與前來要茶的被害人發生爭執,被害人對被告進行辱罵。下車後,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後持刀捅刺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案發後,被告人壹直潛逃,於2020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被公安機關抓獲。
從作案到被抓,被告人黃潛逃25年,有網友擔心此案是否過了訴訟時效。
什麽是訴訟時效第壹?我國《民法通則》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於追訴時效,刑法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10年以後;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
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我國刑法還規定,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黃當庭認罪,案件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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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由來已久,即使犯罪嫌疑人潛逃20年,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仍會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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