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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函是什麽意思

《所函》是指是律師事務所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出具的、證明律師代理人或辯護人真實身份情況的書面函件,起到告知相關辦案機關辯護律師身份和委托事實的作用。

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委托後,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委托手續告知辦案部門,這種備案就屬於此種告知的程序。

此種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但是在辦案實務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內還會專門設置壹個辦案機關的備案辦公室,可以直接接受律師備案,此時律師可以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委托書和律師證復印件、委托人身份和關系文件給公安機關備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律師會見也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從而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件才能獲得認可,只有獲得經辦人的同意,那麽律師才能會見成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咨詢壹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看守所錢怎麽退

看守所錢退給本人。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

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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