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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在大陸辦理民事,刑事案件委托律師需要什麽手續

從以下途徑辦理:A、向臺灣戶籍所在地(或公司註冊地)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臺灣的公證機關分為兩種,壹種設立在法院內部,壹種為民間公證人,不同於大陸的公證機關),並表明需在大陸那壹地區使用。 B、法院公證處將在七日內進行公證並制作副本兩份。 C、公證處將公證書副本函寄臺灣海基會。海基會經過認證後轉寄申請人所指定的在大陸使用該公證文書的地區的省級公證員協會。 D、申請人持公證書正本至該省級公證員協會,經公證員協會審核公證書正、副本壹致後,在公證書正本上蓋章確認。至此,該委托律師的公證書即可在大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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