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服務誌願者:
李崇拓,法學碩士,熱愛法律事業,就職於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