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法律執業者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人具有獲準執業的外國律師資格的,應當提交其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執業滿兩年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人所在的香港或者澳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證明;
(七)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出具的申請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
(八)內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擬聘用申請人的證明及該事務所符合聘用條件的證明材料。
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證明材料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
10.申請材料應為中文,壹式三份。材料中有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