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經公安機關核實後,可以依法變更戶籍事項。
公安機關拒不改變的,可以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批、登記,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