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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公安局拘留證樣本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壹款規定:“被拘留的人被公安機關逮捕的,應當說是拘留三日以後,人民檢察院審查提請批準。在特殊情況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1-4”款:“對於分子主要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長到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逮捕通知書後7日內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以便人民檢察院逮捕。”刑事拘留期間剝奪自由壹般為10天,2009年特殊情況下為14天;逃離罪犯羈押後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被拘留37天。

根據該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撤銷。”

但是拘留37天就變成了逮捕,然後拘留很久,直到法院判決生效。時間壹般是6個月到壹年。

如果妳男朋友被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當地公安機關沒有提請批準逮捕,不會釋放,是違法的。妳男朋友及其近親屬有權解除拘留措施。根據上述規定,應當地公安機關的要求,他們將在。當地公安機關拒絕解除羈押的,可以反映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監督糾正其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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