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1、公民要求旁聽的案件應為依法應公開審理的案件。
2、公民要求旁聽公開審理案件,應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法院根據法庭場所和要求旁聽的人員情況決定發放旁聽證的數量;公民持有旁聽證方能進入法院旁聽案件的審判。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國公民要求旁聽的,依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
3、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聽公開審判: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聽的人。
4、公民旁聽公開審判應遵守法庭規則,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持電話機;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不得發言、提問;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要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