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