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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壹律師能否在不同案件中擔任共犯的辯護人?

鄭q同誌編者按:我們在審理壹起故意傷害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甲、乙兩人犯同壹罪。A被移送起訴時,有律師在法庭上為他辯護,而B在逃。次年,B被逮捕並被起訴,律師作為B的辯護人出庭為B辯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壹個被告人不得委托兩個以上的辯護人。在* * *共同犯罪案件中,壹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的共同被告人辯護。對此,我們在庭審中有兩種意見:第壹種意見是,根據解釋,“共同被告人”中的“共同被告人”壹詞,應當是指同壹犯罪中的* * *共同被告人。甲乙雙方是從犯,律師擔任甲方辯護人後不得擔任乙方的辯護人;第二種觀點認為,《解釋》第三十五條中的“同案”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案號。被告甲、乙分別被起訴後,法院立案並分別登記了案號。此時甲、乙是不同案號的兩個案件的被告,律師可以擔任乙方的辯護人..哪個觀點是正確的?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廖語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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