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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三個月沒判到看守所。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違法,不構成犯罪,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長15天,處罰不超過20天。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羈押期限屆滿,可以離開看守所。涉嫌犯罪的,予以拘役。刑事拘留壹般為14天,最長為37天。

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仔細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過程和他向公安機關的供述。會見後,律師將對犯罪情節作出判斷並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和申請取保候審;如果案件移送檢察院或法院,辯護律師可以到檢察院或法院閱卷,收集偵查機關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深入研究後制定好辯護方案,確保在開庭時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處罰或宣告緩刑的辯護,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權益。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向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不過這個五到六個月只是壹個可能的時間,具體時間可能會更短。如果有檢察院撤訴等特殊情況,就需要更多的時間。

判三個月也算監禁。通俗意義上的“監禁”是指刑事案件的發生和實際受到的懲罰,不壹定是轉移到監獄。即使法院只判三個月拘役,也是刑事處罰。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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