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沒有職業著裝規定;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所在單位系案件當事人。
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
同時,根據《司法部關於實行律師出庭統壹著裝制度的通知 》第二條規定, 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
第三條規定, 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領巾組成。
第四條規定, 律師出庭著裝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時間、場合穿著;
(二)律師出庭統壹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三)保持律師出庭服裝的潔凈、平整,服裝不整潔或有破損的不得使用;
(四)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時,應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風貌。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或佩帶其他衣物或飾品。
其次,關於律師沒有按照要求著裝的,可以到當地的律師協會反應問題。根據《司法部關於實行律師出庭統壹著裝制度的通知 》第八條規定, 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出庭服裝的使用實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