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可以視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雖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不是壹個法律範疇,但我個人認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可以承擔完全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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