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普通程序,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2012修訂)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