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經綏棱縣公安局偵查,被告人王樹春於2021 65438年2月22日移送我院起訴。法院受理後,於2021 12年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該案件應通過快速程序審理。
被告王樹春,男,1972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2323321972 * * * * * *,* *民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黑龍江省綏棱縣* *鄉* *村,現住址。本案采取的強制措施: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0年2月24日被綏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65438年2月23日被綏棱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65438年2月23日被綏棱縣公安局執行死刑。
被告人王樹春違反交通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樹春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