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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名不在犯罪現場的男子被拘留了269天。他可以申請賠償嗎?

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申請賠償,獲得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如果財產可以返還或者恢復原狀,允許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據介紹,9月30日,該男子收到河南省桐柏縣檢察院出具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同意給予其國家賠償1.2萬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9.3萬余元,精神2.7萬余元。

事情是這樣的,唐河縣青年陳德寶、齊等5人,於2015年10月20日晚,沖進壹家發廊砸東西,但案發當晚,齊在河北唐山,遠離案發現場,卻被抓了起來,關押了269天。

事實上,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錯案、錯案不在少數。最著名的案例是張玉環,他在被關押27年後被無罪釋放。從張玉環的自述中我們知道,那些年形成的冤案,是被言行所逼,判刑後又重復申訴,卻沒有得到回應。直到追尋真相的同鄉張友玲幫忙聯系記者和律師,案件才得以重新梳理。雖然國家賠償了,但這27年是無價的,他被不公正地囚禁了27年。他的母親和孩子們正在家裏等他。

社會穩定需要司法公平正義。檢察院有句話說得很好,當年制造冤假錯案的人無壹幸免,知法犯法的人要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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