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時,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通知親屬知曉。判決前,為避免妨礙調查,不允許探視。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仔細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過程。會後,律師對犯罪情節作出判斷,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維護被告人的最大利益。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