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造謠、傳謠的罪名有哪些來源:?新傳奇 2019年第27期6月26日晚,網傳貴州畢節、凱裏等地“疑似幼兒園、孤兒院被重金賄賂養成幼兒滿足獸欲”,疑似有兒童被成人性侵,手段情節十分惡劣。6月27日,貴州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發布官方通報,稱網上傳播的“畢節、凱裏有未成年兒童被性侵”照片,均為趙某某從網上收集,信息系其編造。對於在網上造謠的人,法律將如何對其進行嚴懲呢?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的王亮律師表示:如果該事件確系謠言,造謠者必須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這個罪名主要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並在信息網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仍故意傳播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涉及“造謠、傳謠”的罪名也遠不止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這壹條,不同犯罪對虛假信息範圍的界定各不相同。常見的關於“造謠、傳謠”的罪名有:壹、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四、投放虛假危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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