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口頭通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通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回執歸檔;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通知其近親屬。有兩個以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可以只通知其中壹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第三項、第六項所列順序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