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對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對附帶民事部分作出終審判決的批復;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對刑事判決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但是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還要審查刑事訴訟,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終審判決。第壹審刑事判決在上訴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壹審刑事判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應當收監執行的刑事被告人仍需作為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參加訴訟的,為便於審理,可以將刑事被告人收監執行,直至二審附帶民事訴訟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