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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什麽要為罪犯辯護?

法律主觀性:

所以,即使被告有罪,律師還是應該為被告辯護。律師為罪犯辯護,是因為罪犯也有人權,也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在公權力面前,罪犯因為公權力的強大而相對弱勢,他們也需要律師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由於辦案機關不具備對抗力,本罪有可能被列為他罪,本罪有可能被列為重罪。在偵查過程中,還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情形,需要律師參與。所以,犯罪分子如果不能簡單理解,就不需要為自己辯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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