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唯利”,是指大家認為律師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只要錢給的到位,律師會挖空心思、鉆墻打洞地為委托人掩飾過錯,甚至妄顧事實,不惜謊言造假。
所謂“刻板”,是指有的律師過於謹小慎微,只知道嚴格按照書本上的“套路”循規蹈矩,缺少靈活性、創造性,包括思維方式、言談舉止、著裝儀表也呆板無趣,毫無特色。
所謂“較真”,不難理解,在長期的工作過程中,尤其是訴訟業務活動中,律師容易形成職業習慣,認識問題講死理,溝通辯論不服輸,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喜歡擡杠較真。
所謂“精明”,此處不是褒義,是指律師在慣性思維模式的影響下,考慮問題過於精細,與人交往時缺少“難得糊塗”的寬厚,讓人覺得總有距離感,難以深交,相處很累。
以上諸點,雖然只是存在於少部分律師身上,但卻實實在在地讓公眾對整個律師隊伍、律師行業形成了偏見。既然定義為“偏見”,說明有其片面性和局限性,但也不可無視,需要我們每個律師通過自我修養的提升,去逐步轉變律師行業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