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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什麽辭去公職去當律師?

他是壹名檢察官,從事了八年的刑事案件工作。後來員額制改革,他順利進入員額檢察官。他辭職時35歲。

他說辦案是他的愛好。他喜歡理清法律關系,參與辦案。當然,做律師的自由,多賺錢也是他出櫃的重要原因。

他說,他們當地的普通律師壹年能掙20多萬,稍微好壹點的律師壹年至少能掙50萬,而且他還認為自己當律師可能掙得更多。

據別人說,他是個有家庭背景的人,父親經商,家裏比較富裕。本市有兩間山房,每年租金1萬,不愁生活。

他去的律所是他父親的壹個好朋友開的,給他3500的底薪,這也是基本保障,因為壹般律所給的底薪大多是1500,有的甚至沒有底薪。當然,律所也更傾向於從法院、檢察院辭職的人去當律師,因為他們對法律事務比較清楚。

據說他的法律知識還是很不錯的,在體制內的競爭中獲得了“優秀公訴人”獎。說起刑事法律事務,他見多識廣,熱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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