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代理訴保險公司、運輸公司交通事故致死亡賠償案。蕭山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0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失費1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原告80%的損失60余萬元,其余由程楠運輸公司賠償。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壹審判決生效後,原告委托張律師執行。因蕭山區法院將該案委托江西某基層法院執行,張律師兩次赴江西辦理執行事宜;在張律師的努力下,該案已執行完畢。
案例回放:
因為此案是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追究司機刑事責任,但司機在逃。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法院拒絕受理原告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而不得不在刑事起訴中對涉案司機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張律師認為,被害人要求民事賠償的權利長期以來被錯誤地剝奪了。經與交警和法院協商,法院最終采納了張律師的意見,決定將民事賠償部分立案審理,在刑事案件處理前作出判決。
該案的另壹個問題是,在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到了法院,有人告訴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不能立案,要求當事人撤銷民事起訴狀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張律師堅持認為,肇事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法理上、情理上都不合理。法院判決支持張律師的觀點,被告判給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