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雞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