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新聞:2015年2月5日13時51分,廣東惠東縣平山街道辦惠東大道義烏商品城四樓倉庫發生火災。惠東警方迅速出警,調集1000多名警力會同消防等部門開展救援工作,同時立即開展火災原因調查工作。經過連夜偵查查明,此次火災是壹男孩在商場玩火引起。該男孩於2月5日13時47分,在該商場四樓4040店鋪前用打火機玩火,引起貨品燃燒並蔓延。惠東警方於2月6日6時25分在平山某住宅小區將男孩羅某(男,9歲,四川人)帶回調查。此次火災***造成17人死亡。5名消防官兵在救人和滅火過程中受傷,其中1人重傷(呼吸道嚴重灼傷,暫時沒有生命危險)、4人輕傷。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壹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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