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法典
第壹百八十二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註意力限制:
第壹百八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