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從輕判處,甚至拒絕判處時,可能是因為年齡、精神狀態、身體機能缺陷等原因,行為人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是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受到壹定程度的削弱或者降低。
什麽是減輕刑事責任的能力?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是介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之間的壹種中間狀態。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時,由於年齡、精神狀態、生理機能缺陷等原因,導致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減弱或者降低到壹定程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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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