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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20號進的派出所,22號被送到未央看守所。26日,其家人接到刑事通知,轉到三研。...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對於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

如果壹個人已經被刑事逮捕,他的家人和朋友不能親自見他,只有律師可以去看守所見他。妳要請律師及時會見他,采訪他,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從輕還是減輕,是否符合犯罪,爭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如需辦理面談,應提供委托人(其監護人或近親屬)的身份證和委托人與嫌疑人的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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