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網絡運營單位接入的視聽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已經播出的視聽節目應當至少保存60天。視聽節目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和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引誘未成年人犯罪和誇大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和他人其他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