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三)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2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律師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雙方都規定不能做律師,但是學法律也可以從事其他法律相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