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修改了盜竊數額的標準:(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為“數額較大”,從500元起至2000元止。
2.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妳的朋友積極認罪並歸還贓物,就可以判緩刑,不用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