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聯合發布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盜竊罪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
2、這個案件只要妳朋友積極認罪,積極退贓,可以判緩刑,不進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