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判決時間為2013年5月12日。《企業行賄犯罪調查壹審法律文書》信息顯示,2065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劉峰為逃避檢察院偵查,向時任息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洪波行賄65438+萬元。次日,洪波將65438+萬元現金交給息縣檢察院。案件處理結果:被告人劉峰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劉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故決定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罪犯、看守所劉峰案於2065438年5月12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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