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曉東律師
10年|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
擅長:取保候審、刑事辯護、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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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在生產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