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市場調節價的民事訴訟案件(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僅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財產關系的非訴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各訴訟階段代理人收取的費用金額按照下列標的額比例累計計算:
1和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以下部分收費比例為8%-10%;不足5000元的,5000元起收費,但最高不能超過30000元;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9%;
3、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收費比例為6%-8%;
4、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7%;
5、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的收費比例為4%-6%;
6、1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收費比例為3%-5%;
7、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的收費比例為2%-4%;
8、1億元,收費比例為1%-2%。
(3)民事訴訟案件有反訴的,反訴案件的代理費按照反訴金額和上述標準減免。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