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以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壹)正在被執行死刑或者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B項符合要求。D項小張應該是證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有優先權,所以小張優先做證人而不是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