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確定合議庭成員;
(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屆時,法院將在開庭三天前宣布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