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在辦案機關的同級相應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窗口或者申訴窗口提出申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向派駐檢察人員提出申請。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註:當地要求可能會有差異。以下僅供參考。詳情請參考最新的當地要求。)
1.提前準備好相關材料
(1)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需要說明不需要繼續拘留的理由。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身份證復印件等。
(3)與被申請人關系的證明
近親屬: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或結婚證等。
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函、律師證復印件、刑事委托書等。
(四)其他申請文件:
如病歷、出生證明、諒解書、賠償收據等。
2.在窗口登記,或者填寫相關材料。
(1)提交材料清單;
(二)填寫拘留必要性申請表;
(3)填寫羈押必要性評估表。
動詞 (verb的縮寫)審查拘留的必要性
(壹)審查和處理部門
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
(2)處理時間
1.初步審查時間: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窗口移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根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規定(試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經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批準,應當立案。沒有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檢察官應當決定不予立案。
2.復習時間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提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情復雜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其中,辦案機關(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發生變更的,辦案期限從變更後的辦案機關受理之日起重新計算;涉及疾病鑒定等專業知識的,委托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證據審查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3.反饋時間
被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辦案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回復人民檢察院。
六、結果通知
案件審結後,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將提出建議和辦案機關的處理情況,或者書面告知申請人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繼續羈押的理由。
七、再申請。
如有新的理由和證據,相關人員可按上述要求再次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要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