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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與申請再審的區別

上訴和重審的區別:

首先,投訴的提交方式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上訴,應當提交起訴狀,寫明上訴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事實和理由。因此,對於刑事申訴,申訴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書》。

2.行政投訴

對於行政申訴應當提交的起訴狀,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應當提交的是“行政起訴狀”。但《行政訴訟法解釋》中並沒有關於上訴的規定,而是在第73條以“申請再審”來表述。因此,對無效的行政判決或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請願書”或“行政再審申請書”是可以接受的。

3.民事再審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因此,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當事人提交“民事訴狀”的,應當向其說明,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第二,申請人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案外人。

2.行政投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只有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不允許案外人提起行政訴訟。

3.民事再審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有權提出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三,適用對象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刑事申訴的對象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行政投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行政申訴的對象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

3.民事再審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民事上訴再審的對象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書。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而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立案再審工作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 不受理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破產還債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裁定不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申請再審的除外。

第四,申請期限不同

1,刑事申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沒有規定刑事申訴的期限,但《人民法院關於提起再審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刑事申訴壹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訴兩年以上:(1)原審被告人可以無罪釋放;(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疑難、復雜、重大案件。

2.行政投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解釋,申請再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但是對於已經生效的行政賠償調解書,可以“在兩年內”申請再審,沒有時間限制。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起始時間也是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因此,對生效的行政賠償調解書的上訴,也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3.民事再審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下列情形,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申請再審”。因為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所以筆者認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限,除了上述規定外,不得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期限,即六個月。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

五、法院的管轄權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解釋,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在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中,申訴人對壹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壹審法院審查處理。終審法院沒有審查處理的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也可以由上壹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上訴,可以由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報請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投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民事再審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應當向作出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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