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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機場黃金案調查(2009.438+05438+0.6438+00)

2008年2月9日,65438,東莞金龍珠寶公司員工王騰業將裝有價值300萬人民幣黃金首飾的箱子放在候機大廳19櫃臺的垃圾桶旁,到22米外的櫃臺查詢托運情況。其間,機場清潔工梁麗將這個紙箱拿走,私自帶回家。梁麗自己說,事發時,他看到壹個50歲左右的女人帶著壹個孩子坐在壹個行李手推車的筐上。後兩人和另壹名年輕女子匆匆進入安檢口後離開。當時行李手推車的筐裏有壹個小紙箱(也就是涉案紙箱)。過了三四分鐘,沒人來取,以為乘客不要了,沒問任何人就把小紙箱搬到了自己的清潔推車上。

經查,案發當日16時左右,同事曹找到梁麗,告知機場候機樓有旅客丟失黃金,已報警。當日18時許,三名辦案民警到梁麗家中,出示工作證表明身份。梁麗丈夫開門,警方質疑梁麗是否依法從機場帶回財物。梁麗否認了。民警勸了他20多分鐘。在此過程中,警方找到了存放在梁麗客廳床下的紙箱,梁麗被迫承認這是在機場丟失的紙箱。梁麗當天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正式逮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公眾向深圳市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認為梁麗的行為涉嫌盜竊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梁麗“采金”的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構成盜竊罪,她將面臨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刑罰。

2009年9月25日,因證據不足,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通知梁麗不構成盜竊罪,撤銷取保候審,不提起公訴。但檢察機關認為該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征,根據“犯罪嫌疑較輕”的原則,將該案發回公安機關;是否起訴梁麗,由受害方東莞金龍珠寶有限公司決定。

處理結果:該案中300萬金飾的主人,東莞金龍珠寶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先生26日回應:“我們從來沒有想過要追究誰的責任。”律師梁麗說,這意味著梁麗不再有被追究挪用公款的風險,梁麗完全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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