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案發當日16時左右,同事曹找到梁麗,告知機場候機樓有旅客丟失黃金,已報警。當日18時許,三名辦案民警到梁麗家中,出示工作證表明身份。梁麗丈夫開門,警方質疑梁麗是否依法從機場帶回財物。梁麗否認了。民警勸了他20多分鐘。在此過程中,警方找到了存放在梁麗客廳床下的紙箱,梁麗被迫承認這是在機場丟失的紙箱。梁麗當天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正式逮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公眾向深圳市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認為梁麗的行為涉嫌盜竊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梁麗“采金”的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構成盜竊罪,她將面臨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的刑罰。
2009年9月25日,因證據不足,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通知梁麗不構成盜竊罪,撤銷取保候審,不提起公訴。但檢察機關認為該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征,根據“犯罪嫌疑較輕”的原則,將該案發回公安機關;是否起訴梁麗,由受害方東莞金龍珠寶有限公司決定。
處理結果:該案中300萬金飾的主人,東莞金龍珠寶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先生26日回應:“我們從來沒有想過要追究誰的責任。”律師梁麗說,這意味著梁麗不再有被追究挪用公款的風險,梁麗完全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