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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社會秩序,保障特區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要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手段,綜合治理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打擊和預防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依法治市的總體規劃,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劃,實行目標管理。

設立深圳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綜治委),主管深圳特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是社會治安的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治安管理,打擊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第五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預防為主,打擊並舉;標本兼治的原則;治安管理領導責任制的原則;社會保障、養老金和獎勵原則。第六條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特區的壹切單位和個人。第二章綜治委的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七條各區、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在市綜治委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綜治委設立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第八條綜治委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上級的有關決定;

(二)制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治安管理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各單位的防範措施和群防群治工作;

(四)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的治安管理,考核治安管理領導責任制;

(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

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治安違法行為,建設文明安全社區,指導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治安聯防,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第三章打擊違法犯罪第九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法打擊治安違法犯罪活動。對殺人、盜竊、搶劫、詐騙、綁架勒索、走私販賣、制造販賣淫穢物品、賭博、賣淫、制造販賣假鈔、盜竊搶劫、私藏槍支彈藥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從重從快懲處。對實施上述犯罪的策劃者、組織者、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有針對性。企業法人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對社會治安管理案件辦理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第十條特區管理線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特區規定放行進入特區的人員,禁止無合法證件人員進入,及時處理管理線上的違法犯罪行為;特區管理線的隔離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對損壞的設備和道路設施應當及時修復。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偵查破案,提高發現和抓獲犯罪分子的能力;組織巡警加強對街道、車站、碼頭、居民區等公共場所的巡邏,嚴厲打擊搶劫、盜竊、詐騙等現有犯罪。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特區內特殊行業的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和治安管理;加強出租屋暫住人員和流動人員的治安管理,加強安全防範,對無合法證件的要經常清理;及時發現和查處治安違法案件,依法取締違法行為。第十二條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公民控告、檢舉、控告的犯罪分子,保護被控告、檢舉、控告的犯罪分子的安全。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依法制止和處理公民舉報的現行違法犯罪案件。第四章治安防範和群防群治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民調解,疏導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認真貫徹勞動教養政策,提高改造質量,協助街道、鄉鎮、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的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做好宣傳、公證、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建設;做好相關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依法管理戒毒所,做好吸毒人員的戒毒工作;要逐步改善收容站的條件,提高收容教育的效果。第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招工的監督檢查。做好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預防和制止矛盾激化;做好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就業工作,為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服務,為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提供就業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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